中山市实验小学处理安全及紧急情况工作预案
 

中山市实验小学处理安全及

紧急情况工作预案

一、指导思想。

为确保我校能够及时、有序、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,提高紧急情况处置的快速反映和协调水平,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病在学校发生,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根据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订本预案。

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,建立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机制,迅速、及时、有效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,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,有效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
二、成立学校处理安全及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

组长:刘道康(校长)

副组长:袁瑗韶(副校长) 徐铭侃(副校长)

成员:吴海文、卢超文、黄官源、郑亚文、黄曦煜、陈思源、吴丽辉、张粼粼、陈惠连、舒淑君、何淑玲、李淑贤、杨健民、雷新霞

二、类别及等级划分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学校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,具有突发性,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、较大经济损失、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、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、事件和灾害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紧急情况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、事件、灾害三大类。

(1) 事故:主要有教学事故、交通事故(包括公路、水上等各类交通事故)、火灾事故、校舍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。

(2) 事件: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(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、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的事件)、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、非法集会游行事件、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。

(3) 灾害:主要有暴雨、洪水、台风、雷击、干旱、地质性灾害、破坏性地震、森林火灾等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突发紧急情况按其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、重大、特大三个级别。

(1) 一般性紧急情况:对人身安全、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,学校能及时应对处理的紧急情况。

(2) 重大紧急情况:对人身安全、学校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和影响,必须求助于其他部门(如消防、公安等)处理的紧急情况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特大紧急情况:对人身安全,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影响,需要市委、市政府或市直有关单位、党委、政府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。

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紧急情况:

a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师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事故(事件);

b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师生一次死亡、重伤合计5人及以上的事故(事件);

c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次造成师生1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;

d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(事件);

e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,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。

三、报告程序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全校各部门、各年级,各科组都要建立、健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,严格落实值班人员,确保紧急情况报送渠道畅通,运转有序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学校发生紧急情况,应立即报告校长室,一般紧急事故由校长室决定向教育局汇报。重、特大事故(事件)要1小时内报市有关部门。需向其他部门求助的马上报有关部门求助。并及时向市教育局续报事态进展情况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各级各类紧急情况的报送必须及时、准确、全面、不漏报。报告的内容为:事故(事件)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单位,事故(事件)的简要情况、死亡(含失踪)人数、受伤人数(含中毒)、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特大事故(事件)发生后,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。因抢救人员,防止事故扩散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,应当做出标志、绘制现场平面图,并写出书面记录,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、物证。

四、预案实施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紧急情况处置的基本原则:各方配合、统一指挥、快速应对,先控制,后处置,救人第一,减少损失的原则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发生重、特大紧急情况,学校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赶赴现场,加强指挥工作,协调有关力量,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,如本校不能解决的,要及时向市教育局、石岐区有关部门,市直有关部门求助,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安全职责,做好各项救援、调查和处置工作。

五、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置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安全生产(教育教学活动)发生的突发事件、事故,在校长室的领导、指挥下,由学校安全主任、总务处、教导处进行处置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对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,涉及多部门、跨区影响重大的事件,在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、指挥下进行处置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对群体性骚乱、冲击校园、重大群体性学生械斗、师生非法集会、游行示威等恶性群体性事件;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;影响重大的爆炸事件,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置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法轮功”及其他邪教活动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,配合市、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进行处置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师生群体性上访、越级到市或赴省赴京上访及异常上访事件,配合信访部门进行处置。

6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特大校舍倒塌事件,配合建设部门进行处置。

7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,配合交通、交警部门进行处置。

8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重特大传染性疾病疫情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、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,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处置。

9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锅炉、压力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重大紧急情况,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置。

10、         暴雨、洪水、台风、干旱、地震、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紧急情况,在抗灾指挥部、防汛防旱指挥部等机构统一指挥下处置,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工作。

六、善后处理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学校要切实做好死难、受伤(中毒)学生家长的安抚、慰问工作,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,维护学校稳定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对伤亡学生的赔偿依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和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涉及调查奖惩事项按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处理。

 

 

                  中山市实验小学

20051020

 
撰稿人:系统管理员  审稿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表时间:2006-07-04 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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